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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09 14:37: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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