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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发布时间:2012-10-09 14:36:1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3个基本要求。首先,“不加刑”应有明确的范围,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其次,“上诉不加刑”中的“上诉”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对此不加刑,如果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了上诉,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能适用。最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第二审程序。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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