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看到
饲养动物损害方面的报道
铺天盖地
结果
绝大多数是
动物主人或管理人赔偿
而小编今天给你带来的
却是另一番“风味”
冲击力
那是“杠杠”的
案件的主人公
是同单元的两个女业主
原告下楼
在电梯里
偶遇
被告牵着一只大黄狗
正准备进入电梯
原告看到大黄狗
自述受到严重惊吓
并到诊所进行治疗
事后要求狗主人赔偿
但遭拒
原告的“损失”
能否一定得到赔偿
最后的结果又会是怎样的“风味”
近日
大庆高新法院给出了结果
2020年11月19日早上,原告姜女士像往常一样,乘电梯下楼,准备上班。
但在电梯中,即当日早晨7时42分23秒时,正赶上牵着一只大黄狗的郝女士,在按电梯准备上楼。当电梯打开时,原告便见到了大黄狗,顿时十分害怕。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监控视频资料。根据监控显示,在42分26秒时,被告牵着狗退到电梯间的右下角,此时原告站在电梯内;在42分35秒时,电梯被他人叫上去,电梯门关闭,原告上楼;在43分18秒时,被告郝女士进入了另一部电梯离开。
在庭审中,原告姜女士诉称,当时,在打开电梯门的一刹那,被告牵着的大黄狗向其扑来,致其受到惊吓,在家休息三、四天,并为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事后,索要赔偿遭拒,故于2021年年初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被告郝女士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与狗都没有进入电梯,也根本没有惊吓到原告,故其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多少,均与自己无关。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一个人的身体状况、精神面貌、个人好恶等人格及生理特征各不相同,宠物被有些人视若珍宝,但对有些人来说,却是挥之不去的噩梦。
本案中,原告对犬类并不喜欢,在电梯打开的一刹那突然面对一只大型犬,表现出特别的惧怕,这则属于人的正常反应。
原告仅向法庭提供监控视频。从监控视频来看,被告所述在案发时自已的狗是配戴狗绳,并由其牵着的,属实。其牵狗欲进电梯时,发现原告怕狗,其便主动退到电梯外间的角落,再未进入电梯。可见,原告与狗并无接触,被告处理方法也并无不当,且在整个过程也不存在所谓的动物加害行为。
同时,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以此来证明其确实受到了狗的伤害,或者证实其损失系狗所致。另外,原告也未提交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即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动物侵权案件,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此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并未被狗咬到,也未与狗发生过身体接触,更无证据证实狗在进入电梯时扑到其身上;另外,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也恰恰证实了被告的狗并未进入案涉电梯里;还有,对于被告来说,其狗是拴着的,用手牵着的,且看到原告害怕后就主动退到了电梯间,改乘了另一部电梯,因此其在管理上并无过失。
原告的损失为何保护不了?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提交的证据存在问题,即证据无法证实其损失系被告家的狗所致,损失情况也没有证据来支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动物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判决了狗的主人或管理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重要原因就是这类案件所采取的规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之重,且他们采取的方式多数为散养,即未将动物拴起来进行管理,最终酿造了一些动物伤人的事件。
在此提醒,饲养动人侵权案件,由于承责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之重,故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来说,要熟悉养犬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尽到安全措施之责任。否则,极可能要承担动物侵权的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在被动物伤害后,务必做到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照片,固定相应证据,以此证明和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及损伤等情况,从而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同时,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也要千万注意,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