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
受雇公司当保洁员
因劳务费发生争执
公司副经理以公司名义
签订拖欠工资字据
拿着字据找公司
公司却不理睬
无奈诉至法院
劳务费究竟该谁付
副经理还是公司
大庆高新区法院适用民法典
审结了此起涉民生案件
并给出了最终的答案
答案是
请跟小编走
小编告诉你······
案情介绍
原告郭女士是一名保洁工。2019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26日期间,其与其他四名女同志一起受雇于被告大庆一家政公司,从事保洁业务。
受雇当时,他们5人与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协议。期满后,家政公司未支付郭女士等5人工资,于是他们就一同走上讨薪之路。
同年9月27日,家政公司的股东、副经理赵先生以该公司名义,与包括郭女士在内的5人签订了《工资支付协议》,其中载明,家政公司未支付郭女士劳动报酬共计3600元,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家政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报酬,双方此后再无任何争议。赵先生在协议尾部乙方(家政公司)处签名,郭女士在甲方处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后,经郭女士多次找到公司,索要劳务费,但家政公司拒绝支付,并认为《工资支付协议》系副经理赵先生个人所签,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无奈之下,郭女士将对方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600元个人劳动报酬。
审理情况
今年年初,全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尤其大庆及周边地区也相继出现一定疫情,为确保当事人生命和健康安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高新区法院推行网上立案、隔空“云”审判、线上执行等诉讼服务新模式。
这是一起劳务纠纷案,涉及用工报酬等内容,属于涉民生案件的范畴,尤其春节将至,绝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
2021年1月14日,高新区法院立案工作人员知悉这一情况后,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为其优先立案,远程指导,帮助其网上立案。
成功立案后,高新区法院又将其驶入审理的快车道,快速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让这类案件快速进入优先执行环节,快速拿到血汗钱。
在依法送达后,被告家政公司经合法传唤,明确表示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当即决定,利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远程快速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家政公司与郭女士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该公司雇佣郭女士从事劳务,有《工资支付协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佐证,故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在郭女士提供劳务期间,家政公司应向其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赵先生作为家政公司股东、副经理,其代表公司与郭女士等人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因《工资支付协议》中已明确了郭女士的劳务费金额及给付期限,故家政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劳务费给付于郭女士。
经合法传唤,被告家政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相关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法院遂于2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这起案件,是高新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涉民生案件的首起案件。
今年1月1日起,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对标民法典,不少原有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款已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新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实施。”在法官看来,新修订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适用民法典的多方面内容发生不小变化。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高新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并注重在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工作上下功夫,把《民法典》学习列入院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年度计划,充分院领导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头雁效应”,全院干警积极响应。
通过组织培训学、视频集中学、集中研讨学、自主讨论学、线上线下联动学等多种方式,促进《民法典》学习蔚然成风,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全面领悟民法典与以往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动情况,以此达到学以致用民法典,让民法典“活起来”,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正确适用,确保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得到有力提升,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