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发布时间:2021-02-03 15:21:50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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