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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1 15:16:36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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