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民法典》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29 15:01:24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