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9 14:50:57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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