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家室男欺骗未婚女,导致对方意外怀孕生子。怕被妻发现,遂将孩子送人,但未成。情急之下,其与母亲合谋,又将婴儿遗弃。殊不知,他们二人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高新区法院对这起遗弃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最终母子二人双双获刑。
案发:岗亭口惊现 弃婴啼哭声
2020年5月12日8时50分,正在杜尔伯特县的一家属楼岗亭执勤的孟某,意外听到婴儿啼哭的声音。妆他打开门一看,门口竟然有一名弃婴,孟某便立即拨打110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打开包裹,发现是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从外观上看并无异常。为尽快找到孩子亲生父母,警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最终找到了孩子的亲生母亲。
当孩子的母亲小艳(化名),听说男婴被遗弃时,便失声痛哭,不停地自责:“是妈妈不该生你啊,都是妈妈的错!”那么,孩子到底是被谁遗弃的?
通过小艳的讲述,事情有了真相。原来,2019年3月左右,喜欢上网的她,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有家室的陈江(化名)相识,并聊得火热。没多久,两人见了面,并逐渐发展成为了恋人关系。
当时,陈江为赢得小艳的欢心,便向对方隐瞒了自己有家室且育有女儿一事。而小艳,一见钟情,特别喜欢对方,于是两人频繁约会,多次在一起,最终导致小艳意外怀孕。
2020年4月的一天,小艳打电话把怀孕的事,告诉了在外地临时务工的陈江,二人经过商量,并决定终止妊娠。
然而,让小艳没想到的是,当她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时,却被医生告知,因临近分娩,无法为其做手术。无奈之下,小艳只能回家安心养胎,等待孩子的出生。
同年5月10日,小艳在当地医院生下一名男婴。陈江得知后,当日就从外地赶了回来。次日,小艳的家人与陈江一同到其父母住处协商抚养男婴一事。
孽缘:源于婚外恋 种下的苦果
两家在协商中,小艳的家人才知道陈江已有家室。尽管很生气,但为了小艳和男婴未来的生活,他们仍保持着很好的态度。
小艳的家人表示,小艳未婚先育,影响很不好,而且也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希望孩子由陈江抚养。
没想到,陈江的父母却不同意,他们称,家里经济困难,没办法照顾孩子,也怕儿媳妇知悉此事,影响家庭关系。小艳的家人听此,气愤之余,让陈江及其父母立即将男婴抱走。
陈江害怕妻子知道此事,哪敢把孩子抱回家。当晚,他与母亲王某带着男婴,暂住在县里一宾馆。
娘俩商量,如果把孩子送人,这样事情就能解决了。于是,他们四处联系人送孩子,但遗憾的是,没人愿意抱养这孩子。无奈之下,母子俩决定遗弃孩子。
12日6时许,陈江驾车载着母亲及男婴来到林甸县红旗镇,将车辆停好后,他们又换乘了一辆出租车,来到了杜尔伯县一道街附近。
大概8时左右,陈江母子带着男婴走到了杜尔伯特镇一家属楼,其母亲王某确定小区岗停内有人后,便悄悄地将男婴放在了岗停门口,然后迅速离开,回到林甸县家中。
法院:构成遗弃罪 母子均获刑
孟某报案后,通过侦查,找到了男婴的母亲。根据孩子的母亲供述,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江母子抓获归案。
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构成遗弃罪为由将二被告人公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陈江及其母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悔过,并认罪服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江、母亲王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男婴负有抚养义务,而他们却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江、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江、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
根据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江及其母亲王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释明:要珍惜家庭 远离婚外恋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弃婴现象”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未婚先孕,有的是婚外情,有的是孩子存在先天疾病,有的是父母经济困难,等等。纵使原因有千百万,但是,不管有着怎样的无奈,遗弃婴儿都是错,不仅违反了道德底线,更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最终,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提醒,对于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希望通过此事能引起警示,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但是已有家室,就应当好好珍惜婚姻,不要做出婚外出轨这种违背道德的事情。否则,将导致情感纠葛与家庭矛盾纠纷不断、妻离子散,乃至走上刑事犯罪道路,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对于女同志,即使遇到了所谓的“白马王子”,但也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尤其在知悉对方已有家室的情况,就更不应该再藕断丝连,而是要坚决与对方断绝关系。否则,也同样会种下恶果,最终留下的,只能是严重的后果和永远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