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01-25 16:03:57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