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1-21 16:42:57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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