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1-01-21 16:41:40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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