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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条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7:41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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