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1-01-20 19:32:09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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