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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1-01-20 19:32:09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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