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1-20 19:14:26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责任编辑:李宛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