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14:45:41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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