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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14:44:40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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