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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13:59:56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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