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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13:56:53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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