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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09:46:26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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