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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1-19 09:45:50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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