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9:34:49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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