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9:31:26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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