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9:25:09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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