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9:24:19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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