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1-18 09:20:42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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