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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 判了

发布时间:2021-01-14 16:51:45



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

为报答母亲养育之恩

儿子想要

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高新法院首例判决

来了

仅用一天的时间

就满足了他的心愿

......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据其儿子,申请人伊先生陈述,其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在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大庆高新辖区。2019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为更好照顾母亲,维护母亲合法权益,申请人伊先生便想成为母亲监护人,以便好好孝敬老人,回报母亲养育之恩。于是,其于2021年1月12日向高新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为其优先立案。鉴于当前疫情不稳定实情,尤其最近沈阳、大连、石家庄、黑河等地相继出现了疫情,为确保当事人安全,主审法官便当即决定,利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远程快速审理此案。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张老太太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还查明,被申请人张老太太系1939年生人,有一儿子和一女儿。在其丈夫去世后,就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代理人小王是其外孙,且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太系母子关系,小王系张老太太的外孙,故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即张老太太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太共同居住,目前照顾张老太太的生活,小王亦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法官遂于2021年1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据悉,这起案件,是高新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起案件。

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高新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干警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精细化审理新模式,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地生根,努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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