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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1-14 15:26:21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李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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