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虽然犯过多次盗窃,但我这次不构成犯罪?
法官:为啥?
被告人:盗窃数额才1400多元,不构成犯罪数额标准!
法官:除此以外,还有辩解的吗?
被告人: 没有了,总之不应判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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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吗?小编带你走入迷层
揭开答案......
盗窃数额未达到犯罪标准,是否就不构成犯罪?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最终的答案......
离异男嗜酒成瘾,醉酒后专盗女士用品
被告人姜某系一名离异单身男。离婚后,其由于无正当职业,便只能靠打工来维持现有的生活。
打工期间,其常与朋友一同喝酒,慢慢地就嗜酒成瘾,且酒后常常思念着前妻。
复婚的想法遭到前妻坚决拒绝后,其心态出现歪曲,酒后,尤其是醉酒后,对女人用品表现出特别的兴趣,经常想据为己有,包括昂贵的衣服和化妆品等物品。
为满足不良心理需要,其于2017年3月、2018年2月、2019年10月先后三次盗窃女人用品,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分别为2000元、3000元、3000元。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死猪不怕开水烫”,出狱再盗女式服装
多次坐牢,被告人姜某仍然不思悔改,歪曲的心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矫正,其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仍然重操旧业。
2020年8月28日下午,感觉特别孤单的被告人姜某,便只身一人来到大庆一小饭店独自喝闷酒,越喝越伤心,不知不觉就喝下了几杯白酒。
当日晚18时许,其来到在大庆高新区一女装店内,趁该店女服务员不备,将店内两件女式服装盗走。
服务员发现服装不见后,当即拨打110报案。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为1432元。
8月30日,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1月末被公诉至法院。
盗窃价值1432元,法院:构成犯罪且从重
在庭审中,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服法。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姜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法官释明:盗窃未达犯罪数额 特定情况仍构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较大数额,黑龙江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500元,即原则上盗窃只有达到1500元,才可构成盗窃犯罪。那么本案的被告人姜某盗窃只有1432元,却为何被判处徒刑,且还从重处罚?
这就涉及到盗窃犯罪的例外情形,即特定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多次盗窃(两年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犯罪。
另外,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被告人姜某盗窃两件女服,价值不到1500元,虽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但是其近三年来,均因盗窃而被法院判处刑罚,故符合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未达到犯罪较大数额1500元的标准,但已达到1500元一半的标准,故构成盗窃罪。
在此温馨提示,春节期间是人、财、物大量流动的时候,也是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案件的高发期,要掌握防范方法。春节马上来临,我们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家中谨防盗窃、外出谨防扒窃、私家车谨防被撬盗等防盗行为;同时多宣传盗窃的严重法律后果,告诫盗窃即使未达到较大数额标准,但在特定情况下依可构成盗窃犯罪,以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让他们从心里上产生不敢盗、不能盗、不想盗的想法,从而避免或减少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