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我给你垫付医药费,你得返给我,否则你这是不当得利。
雇员:不当得利?为啥?
雇主:你受伤是台风造成的,与我无关!
雇员:我受伤虽然与台风有关,但也是由你造成的!
雇主:从哪儿说起?
雇员:我在你提供的板房里住,是你没把它固定住,才导致我受的伤!
雇员:再说,为啥现场另一板房没被刮起,不就是因为另一板房,你给固定住了吗?
雇主:不对!如果没台风,你会受伤吗?不就是台风原因吗!
雇员:那不会,但是你没固定住,这才造成板房被刮起,这是最主要原因,责任在于你!
雇主:你不返还?那我就到法院告你,咱法庭见!
因台风将板房刮起,造成雇员受伤,老板垫付医疗费用后,要求不当得利返还,此次事故,到底谁该买单?2020年12月25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台风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最终的答案。
事起
板房被风刮起致两人受伤
今年5月份,家住高新区的赵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了安达市一家正在筹建的养殖场,从事电工和现场管理工作。
当时,赵某和老板刘某约定,日工资这300元,老板提供食宿,住宿地点为养殖场内的临时板房。
然而,让人没想到,6月8日19时左右,安达市刮起了台风,就在赵某准备关窗户时,板房突然被台风真的刮起,其后又坠落了下来,最终造成屋内的赵某及另一工友受伤,并当场失去了意识。
“工地没有其他人,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才醒。醒后发现自己和工友都受伤了,工友还在昏迷中。我费了好大劲才叫醒他,然后一同回到养殖场内的另一板房处,打电话叫来人,把我们俩送到了医院。”赵某说。
当时,因受台风影响,安达市人民医院停电了,无奈之下,赵某和工友又一同被转至大庆龙南医院进行治疗,赵某住院8天,共花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住院后,因为我身上没钱,老板赵某替我垫付住院押金5万元。期间,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让我出具了2张3万元的借据。”赵某说。
判决
法院驳回养殖场老板诉讼请求
后来,赵某通过咨询相关律师,了解到自己在工地受伤,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拒绝偿还老板刘某垫付的钱。为此,在赵某办理出院手续时,老板刘某很不配合,拒不提供押金票据,致使出院后剩余的押金未能退回来。
事后,老板刘某多次向赵某索要垫付款,但赵某坚决拒绝,为此,其一纸诉状,将自己雇佣的人员,赵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刘某出据了其为赵某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以及赵某为其出具的借据。其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故赵某所受到的伤害与其无关,自己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为赵某买单,赵某应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而赵某辩称,台风虽属于不可抗力,但台风是可以通过天气预报等方式预见的,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但原告老板并未将台风来临之事告知自己。另外,原告在养殖场为其提供的住处系板房,且未对该板房进行固定,而工作场地有两处板房,现场的另一处板房就因为固定了,未发生事故。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并非无过错,是有责任的,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老板垫付钱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针对此案,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而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某收到刘某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经查明,刘某雇佣赵某从事电工和现场管理,并为其提供工地内的板房住宿,因台风将该板房刮起后又坠落,导致当时身处该板房内的赵某受伤。
刘某认为此事故是自然灾害导致的,属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休息时间,所以刘某不应承担医疗费,其为赵某垫付的医疗费属于赵某获取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赵某主张其受刘某雇佣,因发生台风以及刘某提供的住宿板房存在安全问题,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医疗费不属于赵某获取的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刘某雇佣赵某从事劳务,并为其提供住宿,事故虽发生在赵某休息时间,但刘某提供住宿是为了便于赵某工作,故该行为与从事雇佣活动存有内在联系,所以赵某在住宿期间发生意外致身体损害,虽系自然灾害而起,但作为雇主,刘某应对雇员赵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刘某主张因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另外,基于刘某与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赵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尚存在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在目前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刘某垫付给赵某的医疗费属于赵某获得的不当得利。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