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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内的单位 个人及拆迁管理部门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2-09-27 14:25:4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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