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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有陷阱 当心

  发布时间:2012-09-27 14:25:19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它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此和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些被申请执行人往往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以达到逃债的目的。最近,门头沟法院的一项调研统计表明,在法院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中,有近20%的被执行人不能自觉履行和解协议。这里向您介绍一下被申请执行人常用的4种方法:

    方法一:变更被执行主体

    有的当事人以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方法拖延执行。被执行人明明具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隐瞒财产真相、与他人恶意串通、造成申请执行人误解等方法,诱使申请执行人与自己或者是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自愿”达成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不能履行。这样,虽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发生原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落空。

    案例:武先生向同乡张先生借款2万元用于进货,因逾期不还,张先生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武先生在一个月内给付张先生2万元借款。后武先生没有履行,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武先生串通王先生,以其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给付借款为由,向张先生提出所欠借款由王先生代其偿还。张先生同意了,他与武先生和王先生达成了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不久,王先生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当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发现武先生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已将全部财产转移处理,人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

    方法二: 变更执行标的物

    有的当事人以变更执行标的物的方法规避执行。他们以货物等代替货款,而货物质量常有问题。

    案例:张先生依生效法律文书应向王先生履行给付3万元货款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先生以没钱为由,与王先生达成以等值物品抵偿货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张先生将抵债物以次充好,为此与王先生发生争执,致使和解协议不能履行。

    方法三:变更履行期限

    有的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期限的方法拖延执行。这是一些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常用手段。

    案例:某商贸公司因拖欠个体工商户李先生的货款,李先生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给付李先生货款4.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商贸公司没有履行,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商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后,公司利用与李先生的供货关系,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李先生自愿达成了每月给付5000元的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在按和解协议履行1个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并终止了经营场地的租赁。当李先生向法院提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时,商贸公司已人去楼空,致使案件不得不依法中止执行。

    方法四:变更履行方式

    还有的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的方法拒不执行。

    案例:高先生诉付先生恢复原状一案,法院判决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他非法拆除的高先生所有的院墙恢复原状。付先生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高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付先生与高先生协商,说自己完成恢复原状有困难,表示愿意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而恢复原状的工作就由高先生自己完成。高先生同意,双方达成了变更履行方式的执行和解协议。当高先生完成恢复原状后,付先生却拒不按和解协议给付高先生所花费的费用,此时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先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已由高先生完成,高先生不能再依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高先生对因此发生的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能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法官提示:申请执行人要正确理解和慎用执行和解,要有执行和解的风险意识;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前,要考察了解被执行人的诚信情况;为保障权利安全,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依法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要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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