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2月1日,开发商大庆一置业公司与原告大庆一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其开发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委托由原告物业公司行使。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经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为:一层1.3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二至五层1.9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六层及以上2.0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告所拥有的房产位于该小区六号,建筑面积为91.52平方米,被告拖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629.98元未交纳,原告多次催交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以物价部门最终批复价格为准,按年交纳,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前3个月内履行交费义务。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原告多次催交2017年以来的物业费,但遭到了对方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姜某认为,原告所述欠费时间及房屋面积都正确,但辩称,2017年的物业费应过诉讼时效。原告收取物业收费的标准在批复有效期时间段内的,予以认可;超过的,则不予认可。还有,原告方,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较差,管理较为混乱,如小区内没有24小时巡逻、单元门一直不好使、打电话报修不及时等情况,且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全,收款项目中存有未提供服务的情形,提供哪此服务就交哪些费用。
法院判决
高新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姜某系该小区居民,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对物业服务费进行协商,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在服务内容和标准未调整的情况下,延用原收费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认为无新的收费标准就不支付物业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小区内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系物业管理缺失造成的辩解意见,因小区居住环境的好坏取决于全体业主的共同维护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不能简单归因于物业服务企业一方的责任,且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故对被告所述物业公司怠于提供物业服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服务管理,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激化矛盾,造成恶性循环。
在此,主审法官张孟义建议业主在遇到问题时,不宜采取长时间拒交物业费的消极方式进行对抗。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加以解决;还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即物业公司,也要强化服务意识,要以业主满意作为服务的目标,全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打造优质化的物业服务新品牌,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或从根源上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才能确保物业费的顺利收取,才能保障物业公司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