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黑0691执425号
孙金艳、刘再燕、张淑云、周秀燕:
本院执行的孙金艳、刘再燕、张淑云、周秀燕罚金刑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金艳、刘再燕、张淑云、周秀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
现依法向孙金艳、刘再燕、张淑云送达(2020)黑0691执425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向孙金艳、刘再燕、张淑云、周秀燕送达(2020)黑0691执4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2020)黑0691执425号执行裁定书(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贾李强、边庆功 电话:0459-6679908
地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