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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 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2-09-27 14:20:02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既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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