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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向毒品犯罪“亮剑”不手软

发布时间:2020-05-27 13:48:16



毒品危害性极大,其不仅害了他人,同时也害了自己,不仅会为之失去青春,还可能造成家破人亡。近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母某和牟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5000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

被告人牟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法院三次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1月末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在打工过程中结识了一位知情女母某。为赚“快钱”,二人便决定做起毒品生意。

去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母某通过被告人牟某,以800元价格贩卖给苏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6克,苏某当场吸食约0.10克,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苏某剩下的0.5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母某身上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及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维生素C瓶1瓶,共净重13.94克,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3.41克;在牟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0.15克。后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8.01克;被告人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1克。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8.01克,被告人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1克,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牟某系从犯。被告人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故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有罪的判决。

该案中的母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为了赚“快钱”,便赔上了自己近8年的青春和光阴。宣判后,其后悔不已,痛恨自己当初犯下的错,并决心远离犯罪!

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发挥刑法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作用,多措并举亮剑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一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时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发放禁毒知识宣传册、以案说法等方式,在广场等人口密集场所普及禁毒知识。另外,还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集中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辖区群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二是与公安、司法、社区等部门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对毒品犯罪的管控工作,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并以召开毒品犯罪案件联席会的方式,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就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既未遂犯的认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切实提升毒品案件的办理效率。三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毒品犯罪打击保持持续高压态势。四是全力开展未成年法治教育,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开展送法进校园及法院开放日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或旁听庭审。通过生动的案例,让同学们更直观认识和了解毒品的危害性,从而更加坚定其远离毒品的信心和决心,达到预防毒品犯罪的目的。另外,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判后回访活动,对回归社会的毒品犯及一些社会无业闲杂人员,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对其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法治教育,切实提高其生存技能,全力消除毒品犯罪的土壤。

2017年以来,高新区法院共审结49起毒品犯罪案件。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在下一步工作中,高新区法院将继续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形成持续开展日常禁毒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禁毒工作任重道远,毒品不绝,禁毒不止。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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