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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7 14:04:37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如有约定,法院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若暂时无力返还,则出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分期返还。

    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法院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法院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法院将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没有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法院将准许。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若其平均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超过4倍,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法院将予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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