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最多可委托两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能兼作证人。《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要写“一般代理”或“全权代理”,而应将具体的权限逐—写清楚,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授权委托书在起诉时或开庭审理前交法院。
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比其他委托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利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