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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辖区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往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14 16:54:46


针对疫情期间,企业有可能面临的跨境贸易潜在风险,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和优质的司法服务,特向辖区企业涉跨境贸易提出如下法律提示:

1.假如有境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取消贸易合同,若所涉的贸易合同已经在履行当中,我院建议如下:

第一,企业首先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

第二,若无法协商进入诉讼,则应当考虑境外客户能否证明本次疫情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本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延期交货将会无法完成合同目的,或者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上述因素应由境外客户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法院极有可能不会支持解除贸易合同诉讼请求。

2.企业由于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同国外买家之间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在合同已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本次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是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准则来确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卖方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否则卖方仍有可能承担买方的部分损失。

此外,若所涉贸易合同纠纷适用外国法,则不可抗力的定义将由外国法进行界定。企业未能判断贸易合同是否适用外国法的,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预判。

3.如何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及该证明书的效力问题。

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并于2月2日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目前,线上认证平台已开启(http://www.rzccpit.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事实性证明书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同时也要注意,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行业、产品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表示质疑,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企业应与境外合作方保持积极沟通,提前制定生产计划,对能否履行合同做好预判。对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及时告知合作方交货迟缓原因,并商议解决方案,尽量避免合同纠纷进入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

以上是为高新区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往来风险提示全文,涉港澳台的贸易,可参照本提示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应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愿疫情早日结束,企业生产早日步入正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2020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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