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场硬仗。面对当前疫情严峻复杂的形势,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必须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并以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这场阻击战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和服从医护、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防疫、安检、管控措施。同时,还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绝不给战“疫”添堵。否则除了可能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外,还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轻者被拘留,重者要判刑,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被判死刑!大庆高新区法院在此收集了疫情期间发生的一些添堵案例,大家看看都有哪些具体的反面真实案例,他们又都受到了咋样的严厉法律处罚……
一、不服从防疫规定和指令被拘留或刑拘
哈市:自称市局张某,实为无业游民,被拘留10日!
2月8日15时40分,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在安吉街附近执行疫情防控任务时,发现一男子未戴口罩,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遭到该人辱骂和恐吓,其拒不听从规劝,并自称是“市公安局”的。社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传至安吉社区微信工作群,后被人传至微信朋友圈并引起大量网友关注。视频传播后,哈尔滨市公安局迅速反应,责成道里分局迅速开展核查调查工作。
涉案人员情况:张某,男,1989年生人,居住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无业。
哈尔滨市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当日20时20分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经查,张某对其谎称系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辱骂、恐吓规劝其戴口罩的社区防疫人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大庆:一女子谎报“涉疫”信息被拘留十日
大庆市一女子去湖北黄冈参加婚宴后,坐车途经武汉停留半小时,返回大庆期间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核查,提供虚假姓名和住址,严重干扰了政府的防疫工作,目前,该女子被警方拘留。
据2月1日,大庆市龙凤区一社区工作人员上报区指挥部,称小区内曾登记的湖北返回大庆女子失联,该女子有武汉停留史。接到上报后,指挥部立即联系龙凤公安分局查询该女子。
龙凤公安分局治安二大队大队长陆遥介绍,当时该社区求助核查的是一名杨姓女子的身份信息,但经过社区街道排查,此人并不存在。民警从社区工作人员处得知,失联的女子目前处于居家隔离期。
原来,1月21日柳某从贵阳出发至湖北黄冈参加婚礼,后坐车途经武汉停留半小时,后返回大庆。女子留下的杨姓身份信息包括手机号码是其同事的,原因是自己不想被打扰。
据介绍,柳某返回大庆后没有主动报备自己的个人情况和途经地,违反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发布的公告。柳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社会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大庆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郑州:因拒不配合疫情排查,警方刑拘一名男子
据郑州市公安局消息,郑州警方依法处置一起拒不配合疫情排查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
。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郑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管城区东大街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在城东路一小区进行疫情排查工作时,一名男子据不配合登记。商城路分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调查处置,现场两男一女,采取推搡、撕扯、拍照、诬陷民警打人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中一男子将民警推倒在地并抓伤。目前,其中一涉案男子被刑事拘留,另一名涉案男子被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二、造谣传谣疫情被拘留
造谣武汉人回大庆大同区,严惩不贷!拘留+罚款!
1月24日晚,大庆市微信群和朋友圈一条疫情信息引发了市民疯传:“杜阳,大庆市大同区人。近日从武汉回来,身上携带大量新型冠状病毒潜逃,望大家快速转发!”
经查,杜阳,真名叫杜洋,一直在家里,并没有去过武汉,也没有发烧,其朋友刘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安达市人)于1月24日晚9时许在安达市家中发布了此朋友圈信息,造成大量网民转发扩散,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大庆市民恐慌。
大庆警方当晚联系到刘某某责令其迅速删除朋友圈内谣言信息,并发布澄清信息。同时,大庆市警方将警情迅速通报安达市警方。1月26日,安达市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对刘某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治安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疫情当前,岂容造谣!宝泉岭一男子被拘留
近日,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及时避免农场职工群众陷入恐慌。
1月27日,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微信群内有人散播关于居民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谣言,并锁定马某权系此谣言散播源头。在被传唤至派出所并接受询问后,马某权对自己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
随后,宝泉岭分局依法对马某权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造谣武汉人因被举报杀人,山西网民已被拘留
1月26日,山西忻州网民肖某在多个本地微信群中发布一段视频并配文称“武汉人回四川老家,被老家人举报了,他就把举报人给杀了”的谣言。
1月27日,四川德阳市警方发布了警情通报,视频中的一幕与武汉、疫情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案件起因是感情纠纷,而且受伤者也无生命危险。肖某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山西忻州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肖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南宁一网友造谣“武汉疫情已经死了10万人”被拘留!
2020年2月3日14点,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蒲庙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南宁市邕宁区防控部报称:有人在网络上发布“湖北省武汉市这次瘟疫已经死上10万人了”等不实言论。
经调查,参与发布该不实信息的网民是居住在邕宁区百济镇红星街的一名村民梁某珠。随后,警方立即出警,在邕宁区百济镇红星路某居民房内找到梁某珠,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审查,梁某珠对其发布疫情不实信息到网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梁某珠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警方呼吁,请网友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
三、故意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
佳木斯:多人疑似被感染,一医生隐瞒接触史被立案侦查
佳木斯市犯罪嫌疑人刘某欣(佳木斯中医院某科副主任)与武汉返乡亲属多次密切接触,1月26日出现症状,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月21日其所在单位发布疫情通知后,刘某欣故意隐瞒接触史和真实活动情况,既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也未严格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在医院门诊继续接待患者,致使其家人、同事、患者等多人疑似被感染并隔离。
2月6日,佳木斯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深圳:64岁女子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被立案侦查
据@深圳公安,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雅安:69岁确诊男子致百余人密切接触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
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潍坊:女子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
2月5日,山东潍坊公安发布通报,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吉林长春:一确诊病例瞒报已致5人感染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者 最高判死刑!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另外,黑龙江高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研究制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并明确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上述反面典型事例,均是在战“疫”期间所发生的添堵案例,既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也有发生在全国其他地方的,这些案例,发人深省。在此,大庆高新区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一定不要给战“疫”添堵,要做一个为战“疫”助力加油的人,团结一致、万众一心齐抗“疫”,注定能够战胜“疫”情!
不服从防疫规定和指令被拘留或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