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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发布时间:2020-01-06 09:15:03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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