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对象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薪,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问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把握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
二是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决的情况,作出相应决定。三是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三是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问。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