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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9-12-30 14:35:15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问隔时间不能少于2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实质条件。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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