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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特困人员供养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19-12-25 09:39:16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责任编辑:杨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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