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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2-09-19 14:09:39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厉。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一样,是指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罪该逮捕,但是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论罪应该逮捕,但是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需要逮捕,但是证据还不充足的。对于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进行监管。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视期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由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予以逮捕。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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