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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 当事人有权选择

  发布时间:2012-09-19 14:06:37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包括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项法律规定,符合两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受害人具有了两项请求权。实践中侵权与违约责任经常发生竞合,从而使受害人具有了以侵权和违约为基础的两项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态度,大致包括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并选择请求权、有限制的选择三种。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基础的两种请求权之一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侵权与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方面有很多不同,所以赋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符合私法的“当事人自治”原则。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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