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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须先经复议才能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9 14:05:42


    对有些行政行为不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复议,便直接起诉。这类行为主要有:

    (1)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裁决后,受处罚人或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法院起诉。

    (2)劳动教养决定。公民对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和被劳动教养的公民对延长劳教的期限不服的,应先申请复查,未经复查的,不能向法院起诉。

    (3)进出口商检处罚决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纳税争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如因纳税问题发生争议,应当先缴清税款,然后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如果对上述必须先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期满而不予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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