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有些行政行为不服,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为,不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不能起诉,法院也无权审查。
2、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此类行为争议,由行政机关系统内的人事监察部门受理,不能向法院起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如《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和《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均为终局决定。另一种是不服行政决定,可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选择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