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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17 14:39:58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应先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本着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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