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多种权利。
1、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判案件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有关布告、起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都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辩护权可以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们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此外,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辩护权。
3、申请回避的权利。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则应当自行回避。如果他自己没有回避,本案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指控方如果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诉讼活动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何罪、罪轻罪重,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一系列的辩论。在这种指控与辩解的交锋中,被告人享有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被告人也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一般包括:如实陈述案情,回答法庭提问,不得伪造证据、隐匿或毁灭证据,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遵守法庭规则等等。